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3-3-25 23:48:50    加入收藏


   参照国际惯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U-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我国立法看,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纂金是机动车贵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各国或地区的普遍做法。如1955年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及我国台湾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6条均规定特别补偿荃金的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一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设立、来源、垫付和管理问题。

     但与国外相比,我IA“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不足之处,一是未明确每次李故、每人垫付金额限制,二是增加了“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垫付内容。由此必然造成

     (1)由于垫付金额缺乏明确限制,基金必然面临巨大的垫付资金压力。

      (2)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抢救”、“抢救费用”、“抢救的手段”、内容、时间、用药标准与普通的K-疗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因此在伤人案件中,完全可能产生巨额“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或基金买单,在群伤的事故中这一问题尤其突出,从而使责任限额的设定落空。

     (3)我国大}:机动车并未在车管部门仆记注册(主要是拖拉机和摩托车),这部分车辆投保强制险的可能性为零,而其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要由基金承担。

20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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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放弃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是否可拒赔? 宜昌车主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因对方司机系饮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没有责任。但刘先生多次找对方索赔,对方都避不见面。刘先生因此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 律师表示: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提醒广大车主一旦发生事故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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