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贵任保险承保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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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5 23: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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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立法理念上,《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应时代发展,吸收学习了世界先进国家的立法理念,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将对受害人的救济放在了第一位,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其二,在立法目的上,将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为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l一!的。将该险种作为一种类社会保险性质的社会保障。从性质上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
在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主要是为自己的责任风险进行的投保,以分散自己iir能承担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人不仅为自己的风险投保,更主要的是保障因自己的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减轻这种损害。体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类社会保险性质。
其三,在机动车归责原则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对人身损害适川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机动车发生人身损害,即可认为机动车一方承担贵任,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即有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其四,在赔付方式上,商业第三者贵任保险承保的只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分散或减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付,但主要是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来实现对第三者的救济的。其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国家依法强制推行的制度,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险种或条款。
而’‘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只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险种或机动车保险中的一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