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有出险理赔记录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6 10:55:21    加入收藏

新车到手不到一年,车主办理保险续保时,竟被告知车辆有出险理赔记录。感到上当受骗的车主认为4S店在当初的买卖中存在重大欺诈,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3.8万元并赔偿3.8万元损失。

今年2月18日,王先生花3.8万元从威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轿车。因是试乘试驾车,除价格便宜外,经销商还于2007年8月1日保了险,交车时,保险随车一并卖给了王先生。今年8月5日,王先生续保时本以为自己开车从未出险,能享受保费优惠,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这辆车曾于2007年12月出险,赔付了1200余元,因此不能给予费率优惠。王先生当场就蒙了,听说此事的朋友笑他买了辆事故车。为保清白,他尝试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删掉出险记录,但被告知不可能。

王先生认为这个不良记录不仅增加了今后的保费支出,更主要的是车辆出险后,使用价值大打折扣,相当于买了一辆事故车。他认为当初经销商没有告诉他这个“重大事项“,存在欺诈。当天,王先生给卖车店打电话追问此事并做了录音记录。电话中,对方先否认“是事故车“,后又承认倒车时后保险杠“顶了个口“。而对于网上的出险记录,一陈姓经理表示,“这个车根本没有修过“、“那个钱是别的车钱“。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向威海环翠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8万元,赔偿购置税损失3076元,并赔偿相当于购车款一倍的经济损失3.8万元。

在8月20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是否告知“车辆发生过碰撞“一事展开辩论,经销商表示自己当初口头告知过王先生,并提出试乘试驾车“难免碰撞刮擦“。对此,王先生提出买试乘试驾车是自己的本意,他知道试乘试驾会“多跑“,但并不意味着他接受出“碰撞事故“这种重大瑕疵,况且这种瑕疵具有经济、安全甚至心理等方面的后续影响,最重要的是,经销商并没有事先告诉他。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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