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的程序2核保

 所属分类:  2013-3-28 15:59:26    加入收藏
核保,即保险公司核保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相关业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各公司制定的《核保细则》,对投保人和投保机动车辆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怎样的费率承保。包括:
    (1)单证、条款、费率的核保。单证的核保主要包括验证和验车;核保的条款和费率为各保险公司申报经保监会批准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费率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根据投保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2)可保利益的核保。核保员要核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车辆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特别是保险标的发生租赁、转让、转销、变卖、抵押等情况时,核保人有权要求业务经办人员提供有关投保人及投保车辆的详细风险资料,以查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是否存在。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资信和标的以往损失记录的核保。核保人员必须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经营作风,以决定承保条件。此外,核保员还必须建立被保险人的风险档案,登录被保险人的以往损失情况,以限制损失严重、车辆状况差的投保人投保。
    (4)对标的风险的分类的核保。核保员在核保时要根据标的的风险程度决定是正常承保、附条件承保还是拒保。
    (5)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核保。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每年编制的机动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表核定,以防止超额保险。对于使用3年以上的专业营运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额,以投保时标的实际价值的80%为限。对大中型客车以及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适当限制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6)对于各种附加险的核保。
    (7)对双方特别约定的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如投保单的填写、业务经办员的签字、保险起讫期、验车报告等,也要认真审核。
    在核保权限内,核保人核保完毕,在投保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注明核保日期。对于超过核保权限的,应上报上级公司核保。对需要分保的业务,按总公司的要求作分保处理。

2013年7月10日

三个月后交警上路查“交强险”
    7月3日讯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今天,交警部门表示,10月1日起,交警将上路检查车辆,不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被查扣,并处最低责任限额保费的两倍罚款。   三个月后交警上路查“交强险”   今天,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最近3个月,我市交警还不会上路去查“交强险”标志,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个月缓冲期过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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