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所属分类:  2013-3-29 22:23:10    加入收藏

花18万元买来的轿车一年后被盗,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按降价后的购置价核算赔付比例。协商不成后,车主老刘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18万核算赔付车主,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007年3月,老刘购买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其中$单明确载明:“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万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1%,$小计1880元。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按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赔付。”

   2008年11月,老刘的索纳塔轿车在自家院子里被盗。随后他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购置价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主张同类车辆价格已经下跌至14万多,只同意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理赔。

   理赔未果后,老刘决定依法维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市场作用下价格的波动不应成为改变已确定权利义务的当然理由,否则就会导致合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使合同丧失应有的效力。投保人老刘依约按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万元向保险公司缴付了全部保险费,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理应依约按照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万元折旧后的价值对其进行理赔。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老刘赔偿金140373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陆续发布通知,叫停了“无责免赔”等一批不合理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另一个饱受诟病的车险条款是“高保低赔”,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严先生购买一辆新车花费了16万元,开了七八年后,这辆旧车的实际市场价值已仅剩五六万元。在续保时,保险公司还要求康先生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后来,严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评估,车辆修复需花费7.4万元,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按折旧价值计算。今年3月,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意味着,“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已被铲除。

2012年11月30日

车船税怎么做账?交强险和车船税可以放到一起来做账
    在我国,国家强制车主每年都必须要按时缴纳车船税才能保证车辆的正常上路行驶,现在保险公司普遍代收车船税,因此车险公司的会计需要做账,同时配置车辆的公司或单位每年缴纳车船税后会计也要及时做账,那么车船税怎么做账呢? 一般情况下,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往往将车船税一并进行缴纳,那么对于车险公司而言,车船税怎么做账呢? 由于交强险和车船税是同时缴纳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两者放到一起来做账,编写的会计分录具体是:借:应交税金-车船税/贷:现金/借:管理费用-车船税/贷:现金,其中要注意两个借方的二级科目一定要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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