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贬值 肇事方承担赔偿"贬值费"

 所属分类:  2013-3-29 22:42:55    加入收藏

   爱车被撞 车主索要“贬值费”

   今年1月7日上午11时15分,45岁的市民罗女士驾车行驶在一环路西一段,一不小心,她的车与前面一辆福特车追尾。由于惯性,被追尾的车又撞上前方一辆车。

   车尾和车头同时受损,福特车主杨女士很痛心,她和罗女士就责任问题吵起了架。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修车行对杨女士的车进行了修复,杨女士支付了8800元修理费。杨女士认为,车子虽然修好了,但不可避免地出现贬值。她决定,除修理费外,还要向肇事者罗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今年2月20日,市内一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杨女士委托,对杨女士的车做出评估结论:车辆贬值8600元。

   一切准备就绪后,杨女士将罗女士及罗女士所驾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武侯区法院,索赔修理费8800元、汽车贬值损额8600元、评估费2000元。

   法院断案“贬值费”该赔

   法庭上,罗女士表示,维修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至于汽车贬值费及其相关的评估费,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杨女士索要的这笔费用,罗女士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表示,汽车贬值损失和评估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与保险公司无关。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车辆贬值费”上,这笔钱,肇事方究竟该不该赔?

   法院认为,杨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并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作为证据,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汽车贬值费和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该费用应当由罗女士赔偿。”日前,武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和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杨女士车辆修理费8800元。

   相关索赔案例

   去年12月6日,郑州李先生驾驶刚买的捷达轿车,行至紫荆山路与东大街交叉口附近时,对面一辆白色面包车突然爆胎横冲过来,李先生的新车被撞得面目全非。交警认定,面包车司机蔡女士负全责。经评估,李先生的车辆修复损失费用为9615元。李先生要求蔡女士拿出这笔损失,同时赔偿其新车的贬值损失8000元,遭到拒绝。为此,李先生状告蔡女士,索要各种赔偿共计约18000元。庭审中,蔡女士说,李先生的车辆修复损失费保险公司会支付,但对于所谓的车辆贬值费,根本没有听说过,她不能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申请对捷达车进行折旧贬值评估。经法院委托,今年2月20日,评估机构将李先生车辆的贬值损失确定为人民币8000元。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蔡女士赔偿李先生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车辆损失9615元。

2013年4月13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引来广泛争议
    日前保监会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多数车主认为,很难享受到保费优惠(6月18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个草案一露面就引来广泛争议,焦点之一是,它赋予一个险种以行政处罚性是否合理?因为和违章挂钩的交强险具有了“交通法”的属性。一 种说法认为,车辆的违章一旦记录在案,就表明已经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但是如果再提高交强险的费率,岂非一种过错,成了双重处罚?笔者认为,尽管这个《暂行办法》中有些可取之处,却并不宜赋予“交强险”行政功能。  是的,浮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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