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所属分类:  2013-3-30 17:11:50    加入收藏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13年6月24日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有哪些不同
    (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交强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则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  (二)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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