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将采取两项便民措施
为将农机政策性保险惠农支农的好政策实施到位,句容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高度中枢,从方便农机手出发,采取两两项便民措施,全力做到农机政策性保险宣传百分百、参保百分百、满意百分百。
一是设专人代办保险,与中国人命财产保险公司句容市分公司达协议代办此项业务,交强险现场出单,在方便机手的同时,严把检验关,对更换发动机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了年检,上拍的拖拉机全部参保,提高了农机的安全系数。
二是补贴款直接返还,经多次雨保险公司共同协调后,50%的财政补贴款由保险恭喜先垫付,机手直接付一般非偶那个即可买到拖拉机险,省去了林区财政补贴款浮渣的手续,极大方便了农机手。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中国农业银行镇雄县支行为被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宗莲向法院诉称:2008年5月10日其经被告镇雄县农行的工作人员介绍,从被告镇雄县农行购买了16000元的“放心理财(经典版)”保险,口头约定三年后可随时终止合同,并承诺“投资理财年收入1.5万元”。现三年已满,其要求被告终止合同,取回16000元投资和兑现年收入1.5万元的承诺遭被告拒绝。请求法院终止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判令被告退还16000元并兑现“年收1.5万元”的承诺给付收益4.5万元。
审理中被告镇雄县农行提出:原告陈宗莲所购买的“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是农行代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应由被代理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镇雄县农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证明原告陈宗莲从被告镇雄县农行购买的保险,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委托被告镇雄县农行出售的,被告镇雄县农行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销售保险的委托代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雄县农行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授权代理出售保险的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镇雄县农行不是原告陈宗莲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的主体,原告陈宗莲应另行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间产生的纠纷。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