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栏为您解读新《保险法》

 所属分类:  2013-4-2 11:34:16    加入收藏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这一保险业的重大事件,在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行业优质发展的同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带来哪些具体利益?对此,恒安标准人寿江苏分公司联合《扬子晚报》推出系列专栏,为您解读新《保险法》。

  案例: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40万元的意外保险。5个月后,在一次出外郊游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4个月后受益人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于事故发生已久,核实与查勘复杂,保险公司迟迟未能支付保险金,也没有做出拒赔决定。

  解读:以往的理赔“拉锯战”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将有效得到遏制,保险理赔有了时间约束。

  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相比较旧法,该条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时的要求,从法律上避免了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客户补充材料的情况。当然,专家也提示您,尽早尽快地提供完整资料,是您及时得到赔付的保证。关于所需提供的资料,您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找到也可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

  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以上案例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恒安标准人寿的专家认为,在理赔速度方面的定量规定,将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投保犹豫期:10天

  投保人买保险后,如果后悔了,可以无条件地退保,拿回自己缴交的全部保费,但要记住有个时间期限:10天。

  由于保险条款复杂,为了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一个“犹豫期”的规定。

  一般来说,客户收到保单后的10天是个重要的“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对自己所投保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保或是不保。如果投保后再中途退保,就要承受较大损失。

  交费宽限期:60天

  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灵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这是针对分期交保费的情况而定的,如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交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所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所欠交的保费及利息。

  观望期:3个月或半年

  如果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刚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

  因此,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住院医疗险规定了一个观望期,一般是指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90天或180天以内。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赔付分水岭:1年为界

  如果投保人买了一定年限的定期寿险,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只可获得相当于投保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以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则可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最佳退保期:两年以后

  由于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效的2年内,因此投保寿险的人决定退保的话,也最好在交足保费2年之后,因为未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要扣除很大比例的费用。业内一般认为,如2年内退保,则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几乎是所有分期所交的保费,或者是趸缴保费的30%。

  保单复效期:

  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

  如果投保人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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