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 减少讼累、第三者可直接请求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4 16:48:33    加入收藏

理赔 减少讼累、第三者可直接请求赔偿

车险引发的纠纷,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理赔难”问题。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与受害人之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确认。此时,车主认为自己已经上了保险,故诉讼进行一般比较顺利,但拿到判决书后去保险公示理赔时,却被告知依据判决书不能获得赔偿,车主只得再进行一次商事诉讼,来解决保险理赔问题。在这类诉讼中,双方对理赔项目、金额等再进行确认,最后保险公司拿到判决后才进行理赔,而此时往往已消耗了很长的时间,这也是饱受投保人诟病的一个事实。

如果车主在发生事故后与受害人私下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后果也是非常繁琐,因为这种协议并未将赔偿事项区分,要想索赔仍然要进行商事诉讼,举证更加困难。新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这是我国首次肯定了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已经赔偿第三者为前提,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这种规定可以缓解“理赔难”,减少频繁诉讼带给被保险人之苦。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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