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车辆发生的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应由其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首先应向第三方索赔。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携带人民法院的受理证明,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2)如果保险车辆的事故属单方性质,在及时报案并经承保公司现场查勘后,在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事故证明。
3)如果保险车辆被盗,被保险人应办理被盗车辆的封档手续。查找印天无下落,向承保公司索赔。封档手续如下:被保险人持案发地派出所证明到车管所领取封档表,持表到派出所、所属分局刑警队、公安局主管处室分别盖章,然后送车管所封档签章。
4)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 五、当事人在索赔和理赔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索赔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险立法及具体的保险合同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索赔权: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于其保险责任项下的款项应当迅速赔付,不得以其权利(诸如代位求偿权或分摊权等)尚未实现为由而暂缓赔付。否则,将构成违约。
2)义务。
(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22条)。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用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2)施救的义务: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法第42条)。
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杖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保险法第23条)。否则,保险人将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义务: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及时正确的进行理赔,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予以赔付。否则,保险人应当赔付而未予赔付,或故意拖延赔付,或所赔付的数额小于应当赔付的范围的,均构成违约行为,其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2)权利。
(1)调查权,为使审核损失、确定责任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法律赋予保险人调查损失的权利。基于这一权利,保险人得以进人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损失。并且,保险人有权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2)代位求偿权,表现为如果第三者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转移给保险人自己。然后,保险人得以代被保险人代位向第三者追索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得到了赔偿,且所得赔偿的数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所应赔付的数额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随之消灭,则保险人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的权利。
(3)分摊权,这一权利存在于重复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具体来讲,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导致各个保险合同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构成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向其中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该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要求,按一定的分摊方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要
求其他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权利即为分摊权。提供必要单证表11-2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保险法第27条)。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11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