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单在赔款后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9 11:04:23    加入收藏

     车辆保险单在赔款后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保单,有关合同终止的规定。主险和附加险有以下不同的情形:

     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还是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一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不足保险金额全数时,原保险单继续有效,并按原来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即赔款后不冲减保额)。如果一次赔偿加免赔金额之和等干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单责任即告终。

     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合同有效性与车辆损失险一致,但玻璃单独破碎险按实际损失可以多次贝吝偿,直到保险期满。

     车辆停驶损失险如果一次或多次累计赔偿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时,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可以请求续保赔偿天数,并由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第三者贵任险是连续责任,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保险人赔偿一次或多次,也不论赔款是否达到赔偿限额,保险责任都不终止,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有效期满为止。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等)也实行连续责任。

     当车辆损失险和第只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不金I·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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