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陪、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三种。他们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保险代理人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日本大量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机构开展的。在我国刚刚恢复保险业务的时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由车辆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代理。随着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车辆管理机构已经退出了代理领域。取而代之的是以车行、汽车修理厂、车辆检测机构、金融机构为主的代理机构。
1.代理人的性质和分类
保险代理人的性质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三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①专业代理人是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它是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
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经营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③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我国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但是,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得签发保险单,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2.代理人从业资格和执业许可的管理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够申请执业。
需要执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满足了资格条件之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执业申请,经过批准核发《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3.保险公司对代理的管理可以通过授权管理、保单管理和保费管理来实现,这三方面的管理必须有机结合。 保险公司要对其代理人的执业资格能力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对代理人的资信进行考察,保险公司在决定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之前,一定要慎重地评估代理人的资信,严格授权管理。
保单管理是指在对代理人开展业务过程中保单领用、签发和传递过程的管理。首先,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授权出单的范围,防止代理人对出单权的滥用。其次,应当通过保单领用和发放保险单的管理,严格和有效控制保单的使用与回收。
保费的管理是代理人管理的关键一环。一方面可以通过要求代理人分别设立保费和费用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动态的监督控制保费在途时间。
(二)机动车辆保险经纪人管理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公司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投保人因经纪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经纪人在法律_I:需负赔偿责任。
目前,保险经纪人一般较少涉足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其主要原因:一是2003年以前,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均为统一和法定的,没有太多的调整余地。二是机动车辆风险管理较为规范,作为投保人的大型运输单位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保险经纪人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不具有特别的优势,所以,保险经纪人较少涉足这一领域。
(三)保险公佑人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机动车辆)的查勘、鉴定、估计损失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有强制力,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由于保险的公估人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组成,且具有公正、公平的立场,因而权威性较高,所做出的公证书通常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接受,成为建立保险关系、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纠纷的有利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权委托保险公估人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