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混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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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13: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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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北京地区连降暴雨。北京各家保险公司接到的关于车辆损失的报案数量一下激增了十几倍。从几家公司的情况来看,目前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混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以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发动机进水损坏两大误区。
有一些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以为,车辆投保了任何险种都可以获得赔偿,但实际上,第三者责任险主要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车辆因暴雨受的损失并不涵盖在三者险范畴里,这种损失只有投保车辆损失险才能获得赔偿。车辆损失险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该险种可以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各有自己的保障范畴,并不像有些消费者想象的那样,哪个险种都可以保障任何与车辆有关的损失。
具体到车辆自身的损失,车辆损失险是否可以赔付也还得看各公司条款的规定。根据一般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只要是在暴雨的天气里(当地主管部门认定),车辆浸水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汽车如果在淹及排气管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此次大约有一半出险报案的机动车是因为发动机进水熄火后司机再次发动引起的损失,目前北京除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把这种情况明确列入了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这些车辆的损失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这些误解,不仅暴露了其保险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保险经营和保险宣传上的一些问题。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确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产品有最起码的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其中没有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对保险条款就会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就不会大面积的产生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误解。因而在很多消费者因为忽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而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做适当的反思和检讨。
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不予以赔偿,主要是防止人为故意损坏车辆来获取保险保障。同时,由于汽车发动机进水后强行启动,可能造成汽车各个部件的大额损失,风险很大。因此,众多保险公司将其划入“责任免除”范围。但在当今需求为导向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创新都应当紧跟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服务。从现实来看,上述风险的保障需求客观存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有效方式规避消费者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在各种经验数据具备的情况下,经过精算和利润测试,对此类风险进行保障。这样一方面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能够推动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完善和创新工作的探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宣传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销售保单,更多是为了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对保险的了解和信任,以培养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从而服务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因此保险公司在做宣传时,应当让消费者对保险有更全面的认识,包括保险可以提供保障的范围和不能保障的范围,并突出自己公司的特色,而不应当让消费者产生保险就是进保险箱的错误认识。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有更理性的保险消费行为,才能对保险有更科学的认识、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保险公司也才能由此更有效的达到自己的发展目标。当然,保险宣传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其他行业组织、各种媒体都应当加大对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升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同时,消费者也应当主动接触和了解保险,使保险真正成为日常风险保障的一种有效工具。
有一些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以为,车辆投保了任何险种都可以获得赔偿,但实际上,第三者责任险主要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车辆因暴雨受的损失并不涵盖在三者险范畴里,这种损失只有投保车辆损失险才能获得赔偿。车辆损失险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该险种可以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各有自己的保障范畴,并不像有些消费者想象的那样,哪个险种都可以保障任何与车辆有关的损失。
具体到车辆自身的损失,车辆损失险是否可以赔付也还得看各公司条款的规定。根据一般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只要是在暴雨的天气里(当地主管部门认定),车辆浸水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汽车如果在淹及排气管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此次大约有一半出险报案的机动车是因为发动机进水熄火后司机再次发动引起的损失,目前北京除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把这种情况明确列入了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这些车辆的损失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这些误解,不仅暴露了其保险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保险经营和保险宣传上的一些问题。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确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产品有最起码的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其中没有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对保险条款就会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就不会大面积的产生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误解。因而在很多消费者因为忽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而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做适当的反思和检讨。
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不予以赔偿,主要是防止人为故意损坏车辆来获取保险保障。同时,由于汽车发动机进水后强行启动,可能造成汽车各个部件的大额损失,风险很大。因此,众多保险公司将其划入“责任免除”范围。但在当今需求为导向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创新都应当紧跟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服务。从现实来看,上述风险的保障需求客观存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有效方式规避消费者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在各种经验数据具备的情况下,经过精算和利润测试,对此类风险进行保障。这样一方面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能够推动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完善和创新工作的探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宣传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销售保单,更多是为了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对保险的了解和信任,以培养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从而服务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因此保险公司在做宣传时,应当让消费者对保险有更全面的认识,包括保险可以提供保障的范围和不能保障的范围,并突出自己公司的特色,而不应当让消费者产生保险就是进保险箱的错误认识。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有更理性的保险消费行为,才能对保险有更科学的认识、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保险公司也才能由此更有效的达到自己的发展目标。当然,保险宣传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其他行业组织、各种媒体都应当加大对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升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同时,消费者也应当主动接触和了解保险,使保险真正成为日常风险保障的一种有效工具。
201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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