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考量无直接关系

 所属分类:  2013-4-13 17:12:32    加入收藏

实施费率浮动的两个主要目的是公平投保人之间的保费负担和激励投保人进行风险控制 资料图

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考量无直接关系

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什么因素挂钩更合理?成为前日中国保监会举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征求专家意见座谈会上争论的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虽然交强险是法定保险,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保险。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费率浮动意图可以理解,但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等原因,加上我国交强险费率未执行从人原则,允许非车主开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而非车主在被允许开车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并非对车主进行处罚。

因此,他建议,应当提高交通事故因素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调低违反交通法规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已经受到经济处罚,而且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是车主所为。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也认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闯红灯等,这些极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所以,通过保险的惩罚不是不可以;但另一类,即更大量的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规停车等,显示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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