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否享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权利
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汽车保险投保人并不具有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知之甚少,显然,他们对汽车保险条款中所涉及到的保险和法律术语的含义理解不够准确,甚至一点都不清楚。同时,汽车保险合同与大多数合同不同,属于附和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并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研究事先制定的,但合同条款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认可后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投保人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时,有权知晓汽车保险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
另一方面,(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就是说,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和详细解释汽车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部分。从保险条款的结构上看,通常先规定保险责任条款,后规定责任免除条款。即责任免除条款可以部分地否定或剔除保险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只从保险责任条款来看应该属于保险责任,而从责任免除条款来看则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么,该项损失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这一点常常是投保人不了解和容易忽视的地方。所以,保险公困应碑向投保人作出详纸准确的说明,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就汽车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询问,保险公司应该据实回答,不得含糊其辞或拒回答。二、投保人享有选择的权利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毁时,投保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损失减少到最小。对于投保人女II何选择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和汽车保险产品。就汽车保险而言,虽然我国对机动车辆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对于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却是由投保人决定。
投保人享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权利
显然,只有优秀的保险公司才能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汽车保险市场上,选择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来说是获得良好保险保障的关键。虽然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该怎样进行选择呢?下面给出儿点建议:
(1)考察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并且其营业机构是否持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2)考察保险公司的资质情况,主要看其经营是否稳健、营业机构网点分布是否合理和充足、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先进并完善等。
(3)考察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看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要求,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的险种是否通过批准等。最好选择全国性的大公司,便于将来在外地出险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和理赔方面的及时处理。
(4)考察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的售后服务能力。主要了解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素质,查勘现场时间和查勘能力,办理手续和处理问题的效率高低,顾客投诉的响应程度,是否有定期回访、消费优惠、联谊会、紧急援助等。
(5)如果投保人通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购买汽车保险,应考察代理人(机构)的身份,确认其是专业代理公司还是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应该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应该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弄清保险代理人代理的是哪家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情况(见前面四点介绍的内容)如何。
以上五点,是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方面。通常,我们建议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如人保、太保、平保等),可减少和避免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