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所属分类:  2013-4-15 11:03:45    加入收藏
保险法中关于汽车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部分条款。该法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并为一法。其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52条。

    (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期有两种,一是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满一定时间生效。《保险法》采用的是后一种,该法第152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一般地说,若法律未规定施行的时间期限,则被视为不受时间的限制直到其被明令废除而失效。废除原有法律的主要方式有:
    ①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过去生效的法律即行废止,此即法律适用效力上的新法改旧法的原则;
    ②通过发布命令废除业已生效的法律;
    ③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声明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不再有效。
保险法》未规定废止时间,留待以后的法律予以明确。
  

    (3)保险法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追究称之为“溯及既往”;否则,称之为“不溯及既往”。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该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即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

2013年6月22日

如何进一步改进车险理赔难局面
    与寿险不同的是,多数人愿意主动购买车险,既然人们愿意买,保险公司自然犯不上死气摆列地去卖,所以,车险业务销售误导问题并不突出。从投诉来看,车险业务最大的问题出在理赔上,集中反映为“高保低赔”、“理赔手续多、理赔时间长”、“该赔不赔”、“赔偿标准不一”等。 同样,项主席敏锐地抓住了财产险业务中最大的车险理赔难问题,提出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的第一大重点就是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2月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车险理赔难问题提出五条解决措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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