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管理支配人,因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产生损害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机动车本身具有高速运动的特性。在现代社会里,除非不使用机动车,否则,汽车作为一种高速运动的机器,不给他人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起源来自于机动车运动具有高度危险本身。而且它给机动车的使用人特别是驾驶人(在本文中未做特殊说明时,驾驶人被包括在使用人之内)提出了更高的谨慎管理支配义务。一个自然人不可能不出现失误(亦即法律上的过错),使用者也无法例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无法避免地将会发生。现在我们除了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外也要对机动车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使机动车事故尽可能少发生。但是如果很不幸出现了机动车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对受害人提供充分而及时的保护。给如此之多的被机动车损害的人进行必要的补偿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赔偿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所以,法学界、保险学界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广泛。本章拟从机动车侵权的性质、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机动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节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侦权法理论,民事责任依据其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四大类,其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可以被认为是我国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
在债权法理论上,“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它是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对象。从规范结构_L看,侵权行为绝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某种行为方式或行为状态。从规范对象上讲,一个侵权行为必须有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以及加害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的结合。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包括四个规范要素:行为、损害、制裁、补救”②。如前所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是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因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贵任。这时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加害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加害行为。因力I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受害人的损害。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既是对加害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由此可,机动车损害赔偿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形态。
直到19世纪,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是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归责原则。“(它)同保障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息息相通、密切配合,一同构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①进人19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西方大工业的发展,各种事故频繁发生,大量的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损事故等给1“大的人民群众在人身、财产上造成巨大的灾难。可是按照传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当事故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失或不可抗力时,不存在赔偿责任。而在工业、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中,这样无可赔偿的损害案件大量存在。如何对受害者进行救济,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给传统的债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缓和矛盾,从19世纪末开始,不少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开始削弱主观要件在侵权民李贵任构成中的决定作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出现了特殊的侵权贵任,规定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之后,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逐渐确立了这一原则,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某些领域,即使加害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人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另Ij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赔偿责任,称为特殊侵权行为。”②各国对特殊浸权行为的归责方式规定不一,主要有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