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险法实施 不是涨价理由
所属分类:
2013-4-17 13:33:11
加入收藏
新法实施不是涨价理由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从理论上讲,升级后的产品价格应该会有所上浮,但公司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需要调整产品”为由,将旗下产品停售,并表态可能将对保险产品涨价。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分红型两全保险、万能险和返还型重疾险方面。对于这一做法,保监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确实需要依据新《保险法》重新梳理产品,运营成本也可能有增长,但这不应成为涨价的理由。保险公司应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加强内控、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来提升服务水平,适应新保险法规定。而不是要把相关增加对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增加价格平抑成本。
“每一次产品停售,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为由,鼓动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希望借此再做几笔业务。”保险理财专家指出,个别保险公司利用这次新保险法实施前后间隙,以部分保险产品将停售为由头,大肆推销产品,吸引市民投保是不妥当的。
市民无需盲目抢购“市民不必去追逐‘停售’效应。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都提高了对投保人的保障,以后的保险产品只会越来越好,因此市民目前不用去抢购那些即将停售的产品。”保险理财专家建议,不同的保险产品,没有可比性,甚至同类型保险产品,也因为构成要素有差异,同样缺乏可比性。消费者首先要从保障角度来考虑购买需求,厘清自己的理财目标,与保险营销员深入探讨,分析家庭的负债情况,自己的家庭责任,养老规划以及自己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然后才制定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计划,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购买不合适产品,不能将“停售”、“涨价”等作为投保的前提。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障力度加强了不少,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为规范,实际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会更大一些,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还是应按需投保,而不是按照消费“热点”去盲目抢购。
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该险种本身不涉及具体的保险金额,但可将车损险、三者险和盗抢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车主能领到更多的理赔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查看全文>> 2012年7月29日
经营单位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费应记入什么科目?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群体也不断壮大。但是购车支出的费用,在家庭收入的比例依然是比较大的。所以,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会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比较和筛选。除了车价,车辆保险也成为所有车主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公车”,一些企业的相关人员在车辆投保后,对车辆保险费账务管理具体操作都不太了解?
在车辆保险费账务管理中,经营单位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费应记入什么科目?答案为:根据车辆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者制造费用。具体为,借:管理费用--汽车保险费;贷:现金。
举个例子,...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5日
车主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复印件 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
查看全文>> 2013年7月8日
交强险可在双方各自交强险限额内处理 案例:我驾驶一小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一朋友驾驶由西向东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我占70%责任朋友占30%责任。双发均无人员受伤,由于双方都是熟人特在认定书中约定双方损失各自自负。我车经4S修复用去费用9000多一点,费用由自己垫付。
现在保险公司赔款下来后是4600多点,经保险公司咨询对商业险赔付部分没有疑义,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却没有,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责任认定书中“双方损失各自自负”这句话不适用与保险条款中的互碰自赔部分,以此为由2000元强保款拒不支付。就是不适...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