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效力如何确定?

 所属分类:  2013-4-20 19:53:53    加入收藏

案情回顾

  江西某运输中心为其机动车先后向江西某市财产保险公司和某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该投保车辆在湖南某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对于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和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产生了分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认为: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均有效,两个交强险都应按最高限额赔偿。而某县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某市保险公司投保在先,投保某县保险公司在后,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的规定,前一份保险合同有效,而后一份合同无效。即使某县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与某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万元的额度内按比例共同承担。

  湖南某县法院一审认为: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所以两份交强险均有法律效力,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效力如何?针对重复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又应该如何理赔呢?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是对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财产险而言,其理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所以,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而且重复保险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而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

  关于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认为: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均有效,因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一份交强险的最高限额,而保险应该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交强险虽然也是财产保险,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其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不明确的,只能以最高额为限来承担保险责任。

  重复保险的效力认定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从法理上判断,交强险属于财产险的范畴,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应该适用《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本案中该运输中心投保的两份交强险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明显超过其保险价值。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本案中基于交强险所应支付给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应该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负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各负担50%,而投保人可以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其余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责任,应该由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来承担。

  交强险正式实施以来,究竟如何理赔,成为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7月11日,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和天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分别理赔了交强险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理赔案。为使广大车主对交强险理赔情况有较为感性的认识,近日,记者及时采访了沪上人保、太保、平安等公司车险理赔部人员,了解了相关的理赔程序和要点。

  理赔责任范围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的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仅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甚至包括了地震、洪水等一些常规的免责项目,并且不设免赔额和免赔率。

  交强险总保额6万元,在理赔中实行分项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还有无责任限额,为相应分项限额的20%,这是每次事故的赔偿上限,并不是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还覆盖了“精神损害”和“相关后续费用”。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甚至“整容费”,交强险将为其埋单,赔偿费用控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具体的死亡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及营养费。

  理赔程序和原则交强险申请理赔程序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先应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或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理赔原则: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对于交强险保额不足的情况,保监会财产险有关人士明确指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例如甲乙两车相撞,甲车无损,负主要责任,乙车车损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受伤住院花费2万元,对此,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8000元医药费;剩下的8000元车损和1.2万元医药费在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70%的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上述事故保险公司总共赔偿24000元。

  再如单车伤人事故。甲车撞伤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疗,总核定损失5万元。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假设甲负有责任,在理赔中,甲车主能获赔交强险8千元,其余的4万2千元可由商业责任险按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弥补;倘若甲无责,那么在理赔中,甲车主也能获赔交强险1600元(交强险无责实行20%的分项给付),而商业责任险由于甲无责将不承担赔偿。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资金交强险规定,受害人需要抢救的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理赔需备齐材料 据介绍,办理交强险理赔需提交7项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013年4月14日

五花八门的车险骗保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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