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给事故处理带来了很多麻烦
咨询:2010年2月18日上午8时,龚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某镇十字路口与倪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擦,造成车损、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龚某所驾轻便摩托车交强险已脱保。因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倪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律师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4506元。
解答:本案所涉及到的是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来分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具体指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具体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具体指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如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结合本案,因龚某所驾轻便摩托车所投交强险已脱保,导致倪某不能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其保险责任。但倪某可以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龚某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实际损失。
要说明的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倪某的赔偿损失内若包含鉴定费或律师费,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法院会根据倪某和龚某各自责任大小予以酌情考虑。
交强险赔偿方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交强险的这一无责赔偿规定,既给弱势群体带来了保护,同时也给机动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冯有福向记者介绍了交强险的赔偿方法。假如甲乙两机动车相撞,如果乙方全责,但有物损,那么甲方的保险公司最多将赔偿乙方400元,而甲方无论损失多少,乙方保险公司都要全额赔偿。如果乙方有对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最高限额2000元内赔偿。
这是财产损失的赔偿方法,如果涉及医疗费用的话,无责方最高赔偿1600元,有责方最高赔偿8000元;如果有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则是无责方最高赔偿1万元,有责方最高赔偿5万元。
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是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
按照这一原则,交强险实行后,事故中的车辆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这也就是为什么车被撞反倒要赔偿肇事者的原因。
随后,记者采访了当初处理徐一星这起事故的交警大队,该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徐一星遇到的情况的确是交强险的典型表现,不管徐一星如何不理解,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只能先予执行。如果徐一星觉得保险公司给他定的200元车损不够用的话,应速与保险公司协商,由保险公司出面与修理厂达成统一价格,保证保险人修理车辆。
车友难懂交强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驾驶员对交强险均表示不能理解。一名年轻驾驶员告诉记者,保险中的一些条例显然是没有经过调查就制定的,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是以徐一星事件为例,如果没有交强险,老徐可以顺利地得到赔偿,即便没有精神赔偿,也有足够的物质赔偿。但是有了交强险,老徐反而伤脑筋,肇事驾驶员不道歉,保险公司定损又太低,“即便最后老徐去协调,可以解决定损问题,可是这个过程中不知道要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
冯有福律师也表示,交强险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有不太合理的地方,而受访交警则表示,“交强险给事故处理带来了很多麻烦。”虽然在事故中,交警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处理事故,并且出具事故责任书,但是要让驾驶员弄明白交强险的这个“无责赔偿”规定,不知要费多少口舌,甚至还会引发其他麻烦。
对于徐一星的情况,相关人士建议老徐还是先找保险公司协商,重新定损,如果觉得保险公司定损太低,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争取早日将车辆修复。
至于交强险的未来,专业人士介绍,今年7月1日将是交强险实施一周年,届时,保监会可能会就一些细则举行听证,备受关注的交强险的未来尚存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