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能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和停运损失费。
由此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12项: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交通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误工费。
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交强险能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依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此项损害赔偿的,该被保险人即可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理赔。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承包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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