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九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修复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一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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