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资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所属分类:  2013-4-22 9:35:07    加入收藏

     为了解决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现实法律中的操作障碍,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作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以人为本.建立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资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立法体系,提高法律效力,以解决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笔者建议制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目前,我国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保险法》主要关注的是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两者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又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关注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与救济。


       商业保险经营之目的,不唯“消化损失,分散风险”,亦在于营利;而社会保险经营之目标,“不在于营利,而在于推行社会安全政策”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类社会保险,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国应当广泛参考借鉴国外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


       第二,在立法的目的和原则.L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党和政府的一项基本政策。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必须坚持这一方针,并将这一方针贯彻这一立法的始终。“


       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只是实现最基本的保障目的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它所提供的仅仅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最基本利益的一种保障。坚持和贯彻这一方针要求我们在立法中重点解决对机动车损害中受害人的救助,特别是人身伤害,同时关注社会稳定。所以,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方面要强调“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利益”。

2013年4月11日

天安保险被指理赔缺斤少两
     客户沈先生近日反映,他在2009年9月投保天安保险的意外险,但当他在去年6月意外骨折后申请理赔时,天安保险的实际理赔金额不仅与保险合同上规定的标准相比“缺斤少两”,而且不向客户出示理赔的明细账单。记者就沈先生的投诉情况联系天安保险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昨日发稿时仍未得到答复。 合同注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应为100% 沈先生对记者表示,他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的业务员王先生是在饭桌上认识的,王先生总是会积极地向沈先生推销天安保险的一系列产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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