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具备条件的货物可提前放行
第1.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2.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决定并公布。
第3.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 具备条件的货物可提前放行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条例指出,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条例,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