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商业三者险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如今,机动车三者险成为我国法定险种,并更名为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2)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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