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辆损失保险为基础的附加险的具体险种与相关说明
以车辆损失保险为基础的附加险
首先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条例,介绍基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险,其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没备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尽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向投保人提供这5个附加险,但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略有不同。然后介绍各家保险公司各具特色的附加险,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沿海气象灾害险、地陷险、地质灾害险、冰雪灾害险、过渡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等。
全车盗抢险
I.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是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抢劫是指用暴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抢夺是指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
“经出险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是指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满60天”指从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幼、抢夺之日起满60天。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把未查明下的期限定为3个月。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该条款把“盗窃”排除在外,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明确把“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作为责任免除条款。
2.责任免除
( I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没有把“罚没、扣押”作为责任免除。 在本条款中,强调的是全车遭盗窃,一般情况下,只有发生车辆移动刁‘可以称之为全车遭盗窃,仅仅是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是不予赔偿的。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的条款中加上“被盗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这项内容列入责任免除条款。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这项内容列为责任免除条款,作为责任免除的是“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