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享有退保和其自身情况获得保密的权利
所属分类:
2013-4-26 10:10:45
加入收藏
《保险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投保人退保的权利。投保人在投保汽车保险后,可能会出现汽车按照规定报废、汽车转卖他人、重复保险、 对保险公司不满、想换保险公司等原因希望退保,不过退保会产生费用损失,因此不要轻易退保。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或者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均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具体退保程序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在于退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需扣减手续费后即可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办理退保的程序
(1)在投保人退保前,应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并注明从 何时开始退保,签字或盖公章,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2)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后,出具退保批单,批单上注明 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汽车保险单。
(3)退保人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应退给的保险费。退保需要提供的单证
(I)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因和时间,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的需签字)。
(2)保险单(原件)。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被保险人是个人的需要本人身份证)。
(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
①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
②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
③因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重复的两份保险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其自身情况获得保密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因为,投保人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时,很有可能会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甚至还有一些个人隐私情况。因此,保险人应该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这些情况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
办理退保的程序
(1)在投保人退保前,应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并注明从 何时开始退保,签字或盖公章,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2)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后,出具退保批单,批单上注明 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汽车保险单。
(3)退保人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应退给的保险费。退保需要提供的单证
(I)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因和时间,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的需签字)。
(2)保险单(原件)。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被保险人是个人的需要本人身份证)。
(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
①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
②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
③因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重复的两份保险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其自身情况获得保密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因为,投保人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时,很有可能会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甚至还有一些个人隐私情况。因此,保险人应该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这些情况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