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丢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所属分类:  2013-4-27 17:07:56    加入收藏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和公章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和清册,清册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更新单”、“额度证明”上是客车类型的,只能更新客车;货车类型只可更新货车;大型货车不能更新小型货车;个人营运货运车更新不受载质量限制;出租号牌的更新车辆须与原类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号牌的车辆;三岛摩托车(沪CR号牌)只能用于三岛(崇明、长兴、横沙)上居民(以户口簿为准)更新;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能相互更新,但沪AX号牌轻便摩托车可更新私人二轮摩托车。

 

  (四)施工车需提供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审批表”原件,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辆类型、型号更新。环卫车、邮电车、教练车等还需要提供相关“联系单”原件;公安系统警车提交领照单或更新单(其他系统警车需要提交市局后保部装备处出具的“审批表”);私人需购买其他专用车型的车辆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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