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市民刘先生刚结婚,借着喜庆购置了一款家庭小轿车,由于正赶上年中4S店搞促销,花费了12.5万元。拿着购车发票去税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办税人员却是按照13.2万元办理的,刘先生很是不理解,感觉自己不明不白的多交了税。发票上的购车价明明是12.5万元,怎么能按照按照13.2万元来征收购置税呢,难道国家开出的正规发票也不管用了?
同样的困惑也有不少准备购车的市民纷纷询问,同一车型各渠道销售价格高低各异,有时按照发票上的数额征收,有时又不是,到底应该按照何种方式计算购置税呢?那自己手中的购车发票还有什么用啊?
发票当然有用,只不过机动车最低计税价格困扰了纳税人,计算车辆购置税并不是简单的用购车价格乘以税率就行,还要取决于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
目前国内车辆购置税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首先规定一个最低计税价格,然后根据这一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车辆购置税。而每种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同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来核定。一般来说,最低计税价格都会低于厂家对外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但是,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等于计税价格。
如果实际购车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是按发票票面价格来计算;如果实际购车价格等于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应按最低计税价格来计算。前文中,刘先生所买的那一款车的价低于这款车的最低计税价,所以只能按照这款车的最低计税价13.2万元征收。
车辆购置税征收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目的也是在于制止逃税行为,过去有些车主为“节约”购车成本、少交税,要求经销商开不同价格发票,即所谓的“一车多票”,车主自己保留实际购车发票,把“虚开”的发票交给税务部门,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以车辆购置税征收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就能有效地制止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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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税率,税率是固定的,因此计税价格就成为征收车购税的税基。为了防止税基被侵蚀、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的现象出现,当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要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购税计税价格。在执行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时,本人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滞后性。根据《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车价信息采集的环节多、渠道广,工作量较大,导致信息的上传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汽车厂家往往采用降价、推出新车的办法占领市场,导致汽车销售价格频频变动,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车购税征管系统的最低计税价格往往滞后于市场价格。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车购税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政策,当购车价格比最低计税价格高就采用购车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当购车价格比最低计税价格低则采用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如果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及时更新,就会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灵活性。一些精明的经销商和车购税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用足用活国家政策。他们采取略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和购进价格的价格开具发票,或者直接开具低于进价的发票,而后按实际销售价格向购车人收取全部价款,按发票开具价格记账申报纳税,差额部分不如实入账。或者采用一车多票的方式,将一部车的车价分别开具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时只出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从而导致车购税计税价格降低,达到少缴车购税的目的。经销商通过少开发票、低开发票、开具多张发票等手段,既让纳税人少缴了车购税,又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收入流失。在征收过程中,也有纳税人质疑,为何与别人购买的相同车型相同配置的汽车,因为别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可以少缴车购税,自己诚信纳税却要多缴车购税。虽然我们税务人员也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但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随意性。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同一款车型不同配置最低计税价格是不同的,于是个别征收人员置车购税征收政策不顾,对一些“关系车”私开口子,在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对高配置的车辆选择低配置的计税价格,或者直接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此外,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价格信息中所显示配置与车辆合格证明上所标明的配置也存在不符的问题,同一款车型不同配置之间有相互交叉的、分离的,然而合格证上注明的配置有时在征管系统中并未出现或者干脆在配置栏是一片空白。此外,车购税征收人员由于对车辆配置的检验缺乏专业知识,也会导致计税价格的选择存在随意性。
二、对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车价信息采集工作。要加强对车价信息采集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他们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保证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车价信息二个月采集一次已远远跟不上汽车价格变动的频率,建议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采集汽车价格信息,并进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保证各地及时了解更新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以票控税机制。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日常检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购税一条龙”管理数据中比对异常的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金额低于国家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到经销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在检查中涉嫌偷逃税款行为需要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同时做好纳税宣传工作,增强汽车经销商和车购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通过刚柔并济的方式,尽可能规范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开具,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以票控税。
(三)减少影响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随意性因素。建议将汽车配置设置为类似于车辆型号的区分代码,当税务工作人员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区分代码时,不会因为无法区分汽车配置导致选择最低计税价格的随意性。同时,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做到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系统和车购税征管系统信息共享,当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购税时,税务工作人员只需将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系统中的数据导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再通过选择汽车配置即可完成整个车购税的申报工作。如果税务工作人员随意改动导入数据,该操作将被认定为异常数据记录到后台的稽核系统中,从而彻底杜绝税务人员修改数据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影响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随意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