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减免车辆购置税有排量标准吗?

 所属分类:  2013-4-29 21:56:46    加入收藏


留学生可减免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039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3月16日起,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导的车辆(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l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7)来华长期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报缴纳;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留学人员减免车辆购置税有排量标准吗

  特殊人群购置车辆免车辆购置税

  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第三十三条规定,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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