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中的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将取消,纳税人负担将大大减轻

 所属分类:  2013-4-30 23:10:55    加入收藏

      为推动国内二手车业务快速发展,二手车交易中普遍反映突出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复杂的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南都记者上周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根据最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中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将全面取消,此举将大大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据2006年开始实行的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中,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的,车主除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同时还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过户是指车辆发生转让而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转籍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变更是指车辆车主名称、车辆识别号等发生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上周表示,按照原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手续更繁琐,一般都要3到5天才能办好。

  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纳税人很难找到原先的车主,无法提供有关的车辆资料,这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也就会有很大麻烦。

  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业务后,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减税免税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

  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其进口小汽车,包括境内购置的进口小汽车。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65号)

  退税政策

  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2013年3月2日

车险“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除“无责不赔”外,“高保低赔”也是广大车主对车险质疑的一个条款。根据现行车险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而实际赔付时,部分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这被视为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上海车主林女士从2005年开始,每年的车险保费都是按其新车购置价15万元全额计价缴费。2011年,林女士的车发生剐蹭,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要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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