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与垫付的除外责任

 所属分类:  2013-5-6 22:06:45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除外责任与普通商业保险的险外责任有很大不同,车主很有必要在买交强险前理解其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以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根据经验来划分,交强险中的险外责任是下边这两大类。

  一:先垫付后追回的除外责任

  在其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将在赔偿限额内进行垫付。........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会赔偿,主要是下边这几项:

  1.开车人还没有驾驶证

  2.开车主醉酒驾驶

  3.被保险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出的险

  4.车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对上第4条,保险公司还有权追回赔偿。

  在上边的条款中,为了使被保险人及时抢救。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可以先在限额内进行垫付,。之后再行被保险人追偿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后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是有责任限额限制与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抢救费用的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人民币,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它费用。对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传统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垫付与赔偿。

  二: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与垫付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垫付与赔偿

  1.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2.被保险人车辆上的财产与其持有财产

  3.由此事故引起的其它损失,如:停业、停电、停产等等。

  4.交通事故中须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其中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赔。

  在第十条中,第一项表明了被保险人有骗保与逃避交通责任嫌疑。比如故意逆向行驶。第二条强调了交强险保险的所保护的对象在于机动车。而第三条的免责内容都是间接的,所以不赔,第思条应该是出于减少交通事故为目的。不鼓励事故当事人在强制保险项上的损害赔偿问题形成诉讼。

  可以看出来交强险产生的一个重要目的,那就是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贡最基本的保障,可以看出来它是一个以人为本的保险,相对于其它商业保险,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已经大幅提高。但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避免道德风险等原因,交强险设立责任免除,为了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自身权益,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办理索赔事宜,这不仅需要被保险人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还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足够的理解。

 

2013年5月14日

购车险错误行为二:为能得更大保障超额投保
    错误行为二:为能得更大保障超额投保。  还有一些购买汽车者,明明自己购买的是低价位的汽车,汽车本身实际价格只值五六万元,但他们在给自己的汽车投保时与那些不足额投保者正好相反,为了让自己的汽车更“值钱”,希望一旦自己的汽车出险后,在保险公司能获得高额的赔偿,却自作主张地把自己的汽车保额比例严重调高,超额进行投保,超额的部分达到一倍、两倍,甚至三倍。并且还自以为是认为多花这些钱非常值。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给自己的汽车这种超额投保的行为同样也是不正确的。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在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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