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所属分类:阳光车险   2013-5-6 22:42:12    加入收藏

 据悉,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近日推出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垫付简易处理办法。这是继京城五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协议,启动北京地区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后,又一家保险公司实施这样的理赔流程。

  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为此,当机动车辆间发生碰撞时,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也要按照条款约定,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流程,无责方不仅要先后到两家保险公司参与定损,而且还可能发生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情况。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启动后,无责方既不需要再到双方保险公司参与定损,也不用先支付赔款再到保险公司报销。比如,全责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全责方保险公司只要给无责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说明损失超过400元的简单定损单即可;不超过400元的,则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阳光财险车险部总经理助理朱卫东说,尽管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的五家保险公司涵盖了北京市场80%左右的客户,但是毕竟北京保险市场有经营车险业务公司总计达17家,还有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中强制保险的无责方要在两家保险公司之间往返,简化处理机制显然还不能涵盖100%的客户。为了给阳光产险的车险客户提供无缝连结,减少无责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奔波,北京分公司决定推出此项服务。

  朱总介绍说,只要符合双方均为承保交强险的客户、在交通事故中,阳光财险承保的车辆是全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没有责任、交通事故只涉及财产损失和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这四项情况,阳光财险将在无责赔偿限额(小于等于400元)内先行垫付对方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然后由阳光代客户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同时,阳光认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在京财产险公司对车辆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定损。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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