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营业性质存争议

 所属分类:  2013-5-7 20:39:11    加入收藏

春运期间一票难求让不少市民打起了“拼车回家过年”的主意。市民陈小姐最终决定和老公一起开车回老家,而身边更有朋友向她支招,“反正都要开车,不如载多一两个朋友,适当收点钱抵过路费或油费,至少也能节约点成本。”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若是有偿拼车,期间一旦发生事故,被认定为“运营车辆性质载客”,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营利,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拼车营业性质存争议

“1月31日回长沙,新车名爵MG6拼车,目前还有4个座位,拼车朋友需有证件及相关工作证明。本人在广州有正当工作,11年驾龄,可放心拼车。终点站长沙,途经广州、郴州。目前剩余4个座位。”随意在网上搜索拼车回家过年,搜索栏显示出上万条的搜索结果。

 但因为运管部门未能根据这种允许他人以付费方式乘搭车辆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一旦在途中出现意外事故或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容易拒赔。

中宏保险专家表示,实际上,拼车族们如果出行途中遭遇意外,有人利益受损时,风险分担界定往往成为棘手问题。而且,对于拼车行为是否带有营业性质的定性易存在争议,一旦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很大差别。

交警的认定很重要

也有消费者指出,常和相熟亲戚、朋友之间拼车回家,他们本身共同分摊拼车的成本,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就很重要。若是亲戚朋友间的‘蹭车’回家,没有明显的运营营利性质,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按照既定的车险条款理赔。”相关律师告诉记者,偶然一两次的特殊事件就将“拼车”行为判定为“运营”性质也是不合理的,根据相关规定,运营本身应该是长期行为。

“拼车如果只是分摊油费、路桥费,司机或车主没有额外得利,属于无偿拼车的情况,应不能认定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故发生事故时应正常按条款处理,审理和判决逐渐趋向无过失的归责原则。如果认定司机或车主有额外得利,应认为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对于此类有偿拼车,一般认定为非法营利。”

由于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所以无论是由于何种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理赔。

“而且现在意外险的购买可以直接网上操作,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都可以实现预约投保、保单信息查询或已购卡单激活服务,消费者可以直接在官网投保。”专家指出。

“拼车时,双方最好提前签署双方均认可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开车人和乘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约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雨桐提醒说,在有偿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在车险条款中,私家车如果改变了使用性质,如用于载客,就会认定为非法营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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