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车驾驶员因操作不当致他人受伤,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混凝土车驾驶员作业时,操作不当致他人受伤。这起意外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丹徒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某混凝土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自有的混凝土重型作业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8日。2009年5月29日上午,车辆驾驶员吴某在丹徒新城“风景城邦”工地操作时,因操作不慎致周某受伤。
事发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周某4.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等。另混凝土公司为周某垫付医疗费2.5万元。上海混凝土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的范围,故拒绝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年初,上海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7.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设立该保险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本案所涉事故是在混凝土作业车辆停驶之后,生产作业过程中因相关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所以上海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1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1款2项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来看,就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当其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及时得到救助。
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受害者仅仅只能向肇事者甚至车主索赔,一旦索赔不能实现,其人身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国家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没有意义,有悖于设立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从上述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唯一免赔的条件只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赔,而本案中的受害者并非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