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车险免责条款未告知应无效

 所属分类:  2013-5-9 14:20:38    加入收藏
律师:免责条款未告知应无效

  一位熟悉《保险法》的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对财险和寿险的要求一样,在销售保单时均要求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有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记者了解到,按照《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做法是,在保险合同上都会对免责部分用加大、加重的显著字体突出印刷,旨在引起被保险人注意,并要求被保险人在“已阅读知悉声明”栏签名。而车险在销售过程中,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还尚未做到位。

2013年2月25日

校车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还需要投保座位险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保险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将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条件。 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校车在车型、安全技术标准上参差不齐、没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以及很多校车都是私车,被保险人经常会抱着侥幸的心理,仅投保交强险来节省成本。据悉,甘肃省正宁县“11·16”特大交通事故和刚发生的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中的校车都是仅投保了交强险,而并未投保其他车险产品。 目前,我国只规定了交强险这一强制责任保险。在实践中,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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