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的确定对于研究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具有重要意义
永安保险河北分公司来了几位特殊的客人,邯郸市磁县交警队相关人员和永安保险河北公司承保的标的车受害方,他们来公司反映理赔问题,并要求及时解决。
据悉,承保车于2012年11月18日撞了一辆自行车,造成第三者郭某重伤,截至2013年3月11日,郭某在医院花去医治费34万余元,标的车司机垫付2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已被刑事拘留。郭某家属因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多次找到磁县交警大队及磁县政府部门,并多次进京上访。为安抚伤者家属心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磁县政府及交警大队研究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下先行赔付。
永安保险河北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详细了解案情后,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了紧急会议,按照《车险人伤案件调解方案》进行先行赔付处理,支付了12万元赔款。客户为了表示感谢,亲自将锦旗送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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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某为某旅游公司开车。某日,鲜某驾驶该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名胜古迹去参观。游客下车后,鲜某倒车,准备找一个合适的地方停车。这时,香港游客董某正好在该车的后面绕行。大巴车倒退时,将董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伴有轻微脑震荡。董某当即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公安机关认定司机鲜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游客董某向该旅游公司索赔80000元。由于旅游公司为每一位游客投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旅游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
保险金额的确定对于研究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首一先应当弄清楚保险金额是怎样确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车辆损失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3种方式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f日。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2月4日
三项基本商业险和不记免赔险最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