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拒赔理由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所属分类:  2013-5-13 21:03:19    加入收藏

拒赔理由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去年12月11日,林先生驾车不慎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妇女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拨打110报了警,并将该妇女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故在被撞的妇女治疗终结后,李先生和她一起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诉李先生,因为他没有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保险人逾期报案且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本案中,李先生虽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拨打了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和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2013年1月30日

保险公司不“保险”
    保险公司不“保险” 姚先生的遭遇不能不让人这样想:难道这年头连保险公司都不“保险”了?事实上,近年来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事情屡见不鲜。 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中得到赔偿。可保费交了,事故出了,赔偿却一拖两年至今未果。 当今,诚信为本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经营宗旨。而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事件,也从另一个侧面暴露了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漏洞。我们很难想像,一个自身管理上漏洞百出的企业,如何实现它的诚信。 但管理上的漏洞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拖欠保费的借口。在诚信时代,我们呼唤每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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