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日本财险等三家公司未选择使用A、B、C款
A款市场份额达74.7%人保、中华联合、华泰、天安、永安、大地、阳光、安邦等11家公司采纳A款车险,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74.7%,
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民安、安联广州等13家公司选择B款,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13.7%;
太保、安中银保险5家公司选择了C款,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11.6%。
天平、日本财险等三家公司未选择使用A、B、C款。
那新版的商业险分A、B、C款,有什么区别呢?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选择呢?
A、B、C三款是基于市场的主流产品制定的,其实从风险因子的设定以及产品结构、免赔率或者承保范围上来讲三款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对单位、个人或者综合的投保者可能稍有差异。我觉得在产品选择的过程中价格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还是你的承诺能不能兑现,或者你能不能提供这样的服务。
还有一点就是刚才讲的,行业标准不是涵盖所有的东西,我们也鼓励公司创新,开发个性化的产品,更加丰富和完善产品体系。从个人消费角度考虑,除了购买共同的东西、基础的东西之外,你还有什么东西呢。所以为了鼓励公司规范竞争,树立自己的品牌,就要创新,就要提供更好、更多的附加值的服务,这样就是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也解决了我们市场上的许多难题。
董主任刚才讲到创新之后我们拼的是服务,那不知道马主编了不了解网友对售后服务有哪方面的要求呢?
其实我觉得网友更关心的问题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有一个衔接的问题,因为我看新保险条款里面对交通事故发生责任的认定写得很明白,包括保险车辆负全部事故责任,还有的是70%、50%、30%,在保险车辆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而这和交强险不太相同,您对这方面的问题怎么看?
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交强险的问题,一个是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衔接问题。首先我想说一下交强险的问题,2006年实施以后,设定的责任限额是不是满足需要,我记得当时我们在设定这样的一个责任限额的时候已经过广泛调研,因为这样一个责任险不但要考虑发达地区,还要考虑发展中地区。我们国家很大,我们不但要考虑东部,还要考虑西部;不但要考虑城市人口,还要考虑农村人口。而且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作为国家法定规定的必须保障的限额,我们不可能实行差异性的责任限额,我们一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第二,交强险的这个价格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问题,主要是指消费者承受能力,我们知道《道交法》出台以后,对比一下就可以感觉到,法律上规定的交强险承保范围比商业险的三者险承保范围广得多,从承保的范围上增加了,比例也提高了。因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伤害司法解释的出台,人身伤害赔偿的比例提高了,项目也增加了。随着这些问题的增加,必然使得交强险的价格与这些方面匹配,要保证一个更高更宽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就必须要有相匹配的、相对较高的价格作支撑。
我们也对比了一下,并且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部委、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的意见,才确定了6万元这样的责任限额,这个责任限额是一个基本的保障。有些人认为是不是我保了交强险就不用保商业车险了呢?我觉得这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在发达地区,还是要通过商业车险的形式来弥补交强险承保责任限额的不足。
第三,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机制的创新,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们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国外亦是如此。责任限额的设定都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水平变化而逐步提高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邻邦韩国、日本,责任限额的标准从初期到目前都是逐步提高的,而且它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随着国民收入水平、消费承受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的。我们设定的这个限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发展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要回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衔接问题。刚才我也回答了,交强险是一种基础,每个公民都必须要投保的,这是强制投保的,除此之外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性购买商业车险,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购买商业的包括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等,包括行业甚至公司创新的产品,这都是个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购买。
2006版商业车险(A、B、C)中,A款的盗抢险为附加险,B、C两款商业车险中盗抢险均可单独购买。业内人士介绍,主险是指客户可以单独购买,而附加险是一种产品的附加产品,如果想要购买这个附加产品,那么前提是必须先购买主险,使得一部分不需要购买该主险的保户为了购买附加险而额外支出一部分保费,新版商业车险的A、B、C条款均将盗抢险设为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