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条款结构问题
所属分类:
2013-5-14 14: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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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结构问题
曾有一案例,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的免赔率条款没有规定在“责任免除”部分,而是赔偿处理部分、且没有像责任免除部分以加粗字体提醒为由,诉保险公司不能加扣免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因对免赔率条款未明确说明,所以不能加扣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免赔率、免赔额、比例赔付、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均涉及到责任免除,因此,都属法律规定应“明确说明”的条款,条款逻辑和说明方式都应统一。
再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条款中将此约定放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似乎更为妥当,并应约定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曾有一案例,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的免赔率条款没有规定在“责任免除”部分,而是赔偿处理部分、且没有像责任免除部分以加粗字体提醒为由,诉保险公司不能加扣免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因对免赔率条款未明确说明,所以不能加扣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免赔率、免赔额、比例赔付、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均涉及到责任免除,因此,都属法律规定应“明确说明”的条款,条款逻辑和说明方式都应统一。
再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条款中将此约定放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似乎更为妥当,并应约定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