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车辆报废后剩余的车险保费,最合理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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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5 2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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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辆报废后剩余的车险保费,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如果车主没有及时办理,虽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剩余保费,但可退还的保险费可能非常有限。
保险专家介绍,车辆保险可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自通知之日解除,交强险的保险费也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时。
常见的商业险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笔者考察了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都约定自投保人通知之日解除合同。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不过,如报废车主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处理,此时虽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可退还的剩余保险费可能非常有限。该人士举例告诉记者,报废车辆的车主由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直到半年后才履行了通知解除的手续,此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仅需退还合同解除后十五天的保险费。车辆报废后被强制回收、注销,之后车主即投保人没有再实际使用车辆,保险人客观上也没有再因保险车辆的行驶而承担任何保险风险。如车辆报废后保险人继续收取保险费有违公平。保险合同关系除适用保险条款的约定外还受保险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