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过车险前的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5-16 18:34:15
加入收藏
投过车险的人大多有过这种经历:只需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险种,然后其确定保费,你只需将保费交给业务员,就可以顺利完成车辆投保。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常以保险合同中有相应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得不到赔偿呢?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针对保险公司的单方免责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10年10月1日晚,应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家属121600元;应某、周某连带赔偿436039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甚少,但此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赔付给冯某家属。但周某说车子不是自己的,对投保的事情也完全不知情,索赔的事情更是与自己无关。
法院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但所得款项只有6万多元,与赔偿额相差甚远。由于周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行使代位权,即由保险公司直接将应支付给周某的保险金支付给冯某家属。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扣除免赔率35%的规定为由,只赔付给了冯某家属195000元。于是,冯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0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35%的免赔率属于免责条款,其必须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周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周某说自己对投保的事情不知情,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周某说明过该免责条款。所以,法院认定该单方免责条款无效,且支持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继续支付给冯某家属保险金105000元。
法官提醒市民,除了保险公司之外,许多行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都需签订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合同内容时,千万不要随便签字。
车损险是基础应该购买
商业车险险种可由车主自行选择。其中车辆损失险是为车辆本身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提供保障的,它是基本险还是附加险的基础,只有投保了车损险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组合选购其他的附加险,所以应该投保。...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31日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哪些单证 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证明、损失...
查看全文>> 车辆保险 投保方法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每辆汽车的险种选择,都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来购买;但是车辆保险也不是没有规律可循,这里就有车辆保险投保三原则。
车险包括交强险和一般商业车险,交强险为强制保险,而一般商业车险则为自愿保险。下面是3个最基本的保险原则在车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可保利益原则
车辆过户后,原车主对该车辆就不现具备可保利益(即:该车已不是原车主的财产,与原车主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如果不对保单进行批改,则原保单将失效。
(二)损失补偿...
查看全文>> 当前,电话车险已经成为与传统代理渠道并驾齐驱的投保方式。短短两年时间,其市场扩展范围之广,车主接受程度之快,令保险企业始料未及,而这些变化集中体现在今年车险电销业务的井喷式发展上。
2009年3月,持照观望多时的人保、太保开始发力电销市场,纷纷设立电销运营中心,在全国展开电话车险的业务运营。除了产险三大巨头全部进入电话车险领域外,许多中小保险公司也纷纷申报经营电销资格。众多保险公司的加入,让国内车险行业迈入新旧交替的变革中。
自2007年7月31日,平安报备的电话车险专属产品首家获...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