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毁人亡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通告遭拒赔

 所属分类:  2013-5-19 17:41:13    加入收藏

妻儿遭人绑架,结果车毁人亡。悲痛欲绝的丈夫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通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车辆保险金。昨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付八成赔偿责任。

去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为其丰田吉普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40万元、全车盗抢险26.6万元等。去年8月28日,其妻儿驾该车遭人绑架杀害,次日,该车遭焚毁。案犯于去年9月2日被抓获。

事后,张某多次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近日向禅城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保险金24.7546万元。后法院查明,车辆被抢劫后,张某未在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通知和在报纸上登报声明,而是在去年9月20日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禅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也未登报声明,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迟延报案和未登报声明本身并未造成被告风险的扩大和保险责任的增加,张某的迟延行为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瑕疵,未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投保车辆自案发时的实际价值为24.7546万元,依照合同20%绝对免赔率,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车辆盗抢险保险金19.8036万元。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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