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的定义
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简介
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强制保险定义
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险和商业险没有关系,强制险必须投保,而商业险可以选择不保。
你说的商业险应该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吧,交强险与三者险赔偿对象相同,但在赔偿额度以及其他方面有所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是固定的,而三者责任险则可以在投保时选择额度;交强险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就是说即使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还是有一定的赔偿额度,但三者险则“按责论处”。 还有就是交强险的保险范围要比三者险宽泛一些。
在事故中,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在交强险赔付金额不够的情况下,由三者险进行补偿。
当然国家这么做是为了和谐。
强制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车主认为多投几份保险,就可以使爱车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重复投保了,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因此,每辆车每年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如果想要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建议投保相应的商业险并选择较高的保额。
2、投保必要的商业险作为补充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险,或者只买部分商业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损失就得不到赔偿。因此,在交强险之外,还应投保必要的商业险作为补充。
3、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条例解读
关于驾驶员
解读人:鞍山市交管支队宣教大队科长谷茂辉
1、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不保险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交管部门将采取扣车执行方式。交管方面还强调,强制险必须被贴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侧以便检查。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3、未如实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条例》规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险公司需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日。如五日内,投保人如实告知了重要事项,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醉驾及无照驾驶面临追偿
《条例》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临近报废车可上短期保险
《条例》制定了短期保险险种,三种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关于抢救费
解读人: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场协调部主任张振范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关于车主
解读人: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场协调部主任张振范
如何投保
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车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等全套保险的,保险期内可不办理强制险。但如果只办理了其中一部分险的,需要再办理强制险。鞍山目前有11家财险公司,车主可以到这些保险公司办理。除了汽车外,摩托车、农用车等也属于机动车,也在强制保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