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段时期以来,外地保险公司在京承保导致的诉讼纠纷有骤增趋势。2009年,仅朝阳法院民二庭受理的外省市保险公司跨区域承保引发的理赔纠纷案就达17件,同比增加12件,增幅为24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但实践中,外地保险公司在京承揽业务、造成纠纷、引发诉讼并不鲜见,其主要弊端是: 1、投保人无法及时报案、及时得到理赔。外地保险公司的异地理赔流程不健全,出险后,往往需要通过保险代理人间接联系到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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