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保险说明

 所属分类:  2013-5-29 12:39:43    加入收藏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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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

  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具体如下:
  (1)赔偿项目: 如果您的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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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内容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3、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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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全车盗抢险是附加险的一种,必须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全车盗抢险,顾名思义,其保险标的是“全车”,因此如果仅仅是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被盗一只轮胎,或车内的其他财产被盗抢,如后备箱内的东西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当然,这是指在被盗车辆最后被追回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全车损失。
  另外,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为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员)负责赔偿。

2013年4月23日

频繁利用保险‘免费’修车,不见得是好事
    2010年3月3日,市民胡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3日下午2点至2011年3月2日下午2点。2011年3月3日上午,张先生驾驶该车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续保的途中与另一机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部分责任。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该车在2011年3月3日上午已过保险期间,也未办理新的保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提示: 家用轿车已走入广大市民家庭,为爱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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