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束“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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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7 22: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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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看法 “保险诈骗”令人忧,如何约束要研究
对于李先生和谷小姐遭遇车险理赔圈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邢律师分析,“这是典型的两方受损三方受益的保险诈骗行为:保险公司、车主受损而修理厂、负责制造撞车事故的修理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益”。但在对案情分析的过程中,邢律师惊爆另外一“边缘”问题:小额保险诈骗令人忧心。
邢律师介绍,我国直到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保险诈骗罪”这个罪名才真正成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详细界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特别是小额诈骗进行惩治有些困难”,邢律师说:“一是,保险诈骗往往是多方串谋,被发现的难度比较大;二是,法律上对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较高,以1万元为起点。也就是说,1万元金额以下的可疑‘保险诈骗’从法律上来说还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所以,经常会有些修车厂在1万元以下做手脚,这点在车险上表现比较突出。从法律上来说,这样一些小额诈骗行为如何约束是一个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