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与交强险实现对接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6-8 21:11:17    加入收藏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李枫介绍,目前的商业车险主要是由“基本险”、“附加险”、“特约条款”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险”主要包括四个险种:即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李枫告诉记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的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中,投保车辆的轮胎、轮毂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属责任免除;盗抢险中,保险车辆部分零件被盗属除外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等不属于保险责任。

据了解,在日前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与车主的座谈中,已有车主提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将家庭成员列为责任免除并不合理,希望改进。记者查阅相关保险条款发现,目前,已有一些保险公司在条款中对此进行了调整,即不再把家庭成员排除在外。

业内一位理赔专业人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针对这一块的问题,行业已进行过改进,但也不排除有保险公司的条款仍然将此列为除外责任。目前的交强险中涵盖了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未来随着车险制度的完善,在这方面,商业车险也将会与交强险进行对接。

2013年7月12日

关于保险车辆无赔款优待的规定
     保险车辆无赔款优待是怎么规定的? (一)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无论保险车辆连续儿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写。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二)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三)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只要其中一险种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四)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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