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保险业的四类八件大事

 所属分类:  2013-6-19 12:42:34    加入收藏

第一类是宏观方面,包括:(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2)保监会高调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类是市场方面,包括:(3)车险“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风波;(4)寿险发展遭遇瓶颈。第三类是监管方面,包括:(5)银保业务监管指引发布;(6)保监会发力加强中介业务检查;(7)保险公司首次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第四类是开放方面,包括:(8)入世10年盘点保险业对外开放。

(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

2011年8月,指导中国保险业2011-2015年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正式发布,规划提出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

我将保险业“十二五”规划与“十一五”规划作了个简单对比,发现二者的“总体目标”高度相似。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这个五年规划的总体目标,不管是“十二五”的,还是“十一五”的,其实不是五年目标,而是一个长期目标。此外,“十二五”规划将“基本建成”现代保险业改为“初步建成”。怎么理解?我的理解是,“初步建成”的表述比“基本建成”更加谦逊,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降低了发展目标,而是意味着我们对建成符合一定标准的现代保险业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所以,我们承认“十一五”期间未能“基本建成”,而且预期“十二五”期间也难以“基本建成”,所以确立了一个更加务实的目标——“初步建成”。

(2)保监会高调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正式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11年12月7日,履新保监会主席一职38天的项俊波打破静默,高调谈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不需罗列调查数据,仅凭我们“道听途说”的生活经验就可以初步判断,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十分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可能有需求方即保险消费者的理解和认知局限的原因,但必须正视的是,造成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主要还是供给方和监管方的原因。

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提出五个基本理念:(1)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二者短期有矛盾,但长期相一致。(2)保险监管的最大职责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能破坏作用,不是体现在保费增速放缓上,而是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销售误导、理赔纠纷等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上。(3)公众保险消费教育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防线。要用专业知识武装消费者,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4)正确把握保险消费者保护与反保险欺诈的关系。不保护保险消费者中的少数保险欺诈者的“权益”,实际是对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保护。(5)保险消费者保护应避免矫枉过正。只有当监管的社会效益高于企业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之和,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才是理性的选择。

(3)车险“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风波。

2011年,从“无责不赔”到“高保低赔”,车险话题成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怎么看待其中的争议?

首先,“高保低赔”反映了车险制度的瑕疵,虽然宏观上可能没有显失公平,但在微观上存在问题,相应条款需要改进。其次,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存在严重缺陷,非修订不可,否则是对车险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从此番车险风波和争议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点重要启示和思考:第一,不应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保险业应从“因为怎么保,所以怎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并以这个思路来推动车险产品、服务和制度改革。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工作上,比如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上,必须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如果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后来被证明其本身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那么监管部门就难辞其咎了。第三,保单“个性化”应是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不应以“个性化”否定保单“标准化”的进步意义。一方面,保单阅读成本高,行业应有统一示范性车险基本条款,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费率可以放开,同时以偿付能力监管来抑制不正当竞争。

(4)寿险发展遭遇瓶颈。

2011年,寿险增速明显放缓,发展遭遇瓶颈。寿险市场在2011年为何增长乏力呢?我想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直接原因;二是基础原因;三是深层原因。

从直接原因看,主要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比如国家宏观调控、GDP增速放缓、紧缩货币政策、利率上升、通胀率上升等影响。这点大家说的比较多了,不再赘述。

从基础原因看,主要是寿险产品和服务的缺陷。一是寿险产品定位缺陷。许多寿险产品轻保障,重储蓄投资,与银行储蓄投资产品差别不大,所以宏观形势一变,就可能出现所谓“与银行理财产品竞争乏力”的问题。二是寿险产品设计缺陷。很多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责任没有纳入保障范围,都放到责任免除中去了,比如意外险的责任免除太多了。三是寿险产品定价缺陷。有些产品赔付率太低,才百分之十几。赔付率太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若赔付率太低,该产品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将遭到质疑。四是寿险公司服务缺陷。最突出的是销售误导和理赔难,让消费者对寿险失去信心。

从深层原因看,主要是保险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虽然中国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应该说保险业发展水平不低了。我们不能直接拿中国的保险业和美国的保险业比,而应当拿中国的保险与经济的相对关系与美国比,这么比,中国保险业的相对水平不低了。未来中国保险业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这个潜力不是一两年、三五年就全部释放出来,而是慢慢地、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释放的,未来的这个发展不可能仍像过去30年那样高速增长了。所以,在一些时期,保险业增速放缓是正常现象。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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